4月18日10时许,李某某驾驶宁CD***9的小型轿车,沿吴忠市利通区裕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裕民路某手机店门口处时,在开车门的过程中与沿裕民路由西向东骑行自行车的杨某某相撞,造成杨某某受伤,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交警认定,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:“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四)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,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;”之规定。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认定当事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。(吴忠交管一大队)